12369举报范围

2024-08-31 03:29:05

法律分析:(一)依法受理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举报事项;

(二)对举报件及时转送、交办、催办、督办;

(三)向上级交办部门报告交办件的办理结果;

(四)研究、分析环保举报热线工作情况,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向本级和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报告举报事项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件的转送、交办、答复、催办、督办等情况;

(六)检查、指导和考核下级环保举报热线工作,总结交流工作经验,组织工作人员培训。

法律依据:《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 第六条 承担环保举报热线工作机构的职责是:

(一)依法受理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举报事项;

(二)对举报件及时转送、交办、催办、督办;

(三)向上级交办部门报告交办件的办理结果;

(四)研究、分析环保举报热线工作情况,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向本级和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报告举报事项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件的转送、交办、答复、催办、督办等情况;

(六)检查、指导和考核下级环保举报热线工作,总结交流工作经验,组织工作人员培训。

各地承担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的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履行其他工作职责,或者承担当地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