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高院案例:员工离职了,商业秘密泄露了怎么办?

2024-08-31 03:26:18

【裁判摘要】宋俊超在反光材料公司工作期间,签署了保密协议,反光材料公司也为其支付保密费用,宋俊超应负有对反光材料公司的忠实义务,宋俊超违反保密约定,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反光材料公司经营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宋俊超侵犯了反光材料公司的商业秘密。睿欣公司与宋俊超利用所掌握的反光材料公司的客户信息,与反光材料公司的特定客户进行交易,侵害了反光材料公司对其客户名单享有的商业秘密权利,主观上具有共同故意。宋俊超、睿欣公司对反光材料公司的商业秘密构成共同侵权。

【裁判文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豫民终3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俊超,男,197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宏昌,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睿明特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为鹤壁市睿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鹿楼乡鹿楼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陈胜法,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红波,河南志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鹤壁市反光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朝阳街59号。

法定代表人:李树忠,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皖豫,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建发,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

上诉人宋俊超、鹤壁睿明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明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鹤壁市反光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反光材料公司)、原审被告李建发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一审法院)(2015)鹤民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宋俊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宏昌、上诉人睿明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红波,被上诉人反光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树忠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皖豫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李建发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宋俊超、睿明特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改判宋俊超、睿明特公司不承担侵权及赔偿责任;2、判令反光材料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反光材料公司起诉主体错误,一审法院代反光材料公司变更睿明特公司的名称,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有失公正。截止到一审判决下发前,反光材料公司未向一审法院申请变更睿明特公司名称,而一审法院擅自替反光材料公司变更“鹤壁市睿明特科技有限公司”为“鹤壁睿明特科技有限公司”,并变更法定代表人“李建发”为“陈胜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二、一审法院认定反光材料公司所述的相关客户经营信息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无证据支持和法律依据。反光材料公司提供的证据1系其自行制作,证据2是寥寥几张发货单和增值税发票,证据7、8均是反光材料公司单方制作,这些证据不能证明反光材料公司与哪些客户保持了长期交易关系,也未显示客户交易习惯、意向,对产品的价格承受能力、产品数量、质量要求、主要业务竞争对手等构成商业秘密的关键信息。三、一审法院认定宋俊超、睿明特公司构成对反光材料公司的共同侵权,无证据支持,事实认定错误。证据9中宋翔物流单据货物名称唯独没有反光材料,收货人姓名没有一个与反光材料公司提供的客户重合。其次,鹤壁市睿欣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欣公司)与反光材料公司经营范围有重合内容,有重复客户也是常理。睿欣公司经营范围广泛,反光材料只是其中一项,反光材料公司也无法证明睿明特公司与客户交易的就是反光材料。四、一审法院判决宋俊超、睿明特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错误。一审法院支持反光材料公司部分赔偿数额,按照法律规定未完全胜诉的应当承担部分诉讼费用,全部让宋俊超、睿明特公司承担明显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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