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妊娠14周以上,要求人工终止妊娠的妇女,凭证引产。 2、符合法定生育条件要求人工终止妊娠者:实施医学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结果;实施非医学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离婚或丧偶等相关证明、县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 3、不符合规定妊娠,要求终止妊娠者;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其中属于未婚妊娠的,只需提供相关身份证明。
法律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第十九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第二十条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第二十二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