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四川病假新规定

2024-08-31 03:23:06

四川省国营企业固定职工病假待遇改革试行办法职工(包括学徒工、熟练工、实习生、练习生,下同)因公负伤(含职业病,下同)在停工治疗期间,工资照发。职工患病(含非因工负伤,下同),停工治疗在六个月以内的短期病假工资  一、连续工龄不满三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三年不满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  五、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五发给。职工患病停工治疗在六个月以上的长期病假工资为:  一、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五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以上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而又符合离、退休后享受原工资照发待遇的职工和原系全国劳动模范、省级劳动模范、以及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或曾立一等功,并一直保持荣誉的职工,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职工在患病期间,领取的长、短期病假工资,每月低于学徒工第一年生活补贴标准的,应按学徒工第一年生活补贴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当年内几次病休应累计计算,跨年度连续请病假休息的,其病假时间也应与上年最后一次病假时间累计计算。病休累计在六个月以内的(不含节、假日,下同),为短期病假;病休累计在六个月以上的,为长期病假。长期病休职工,复工时,应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同意。复工后,应有一个月的试工期,试工期间工资照发,在试工期间旧病复发而又停工治疗的,则应与复工前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职工长期患病,连续停止工作两年以上,不能恢复工作的,由县以上医院证明,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一般应按规定作退休、退职处理。法律依据:四川省国营企业固定职工病假待遇改革试行办法第九条 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经济条件允许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参照本办法试行。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人事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