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是否需要儿子还债?

2024-08-31 03:23:05

成年子女的债务由其个人承担,父母无偿还义务。只有在成年子女死亡且作为继承人时,父母才有义务清偿其债务。债权人应通过法院强制执行,而不是追求父母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人应清偿被继承人的税款和债务,但限于遗产实际价值。因此,父债子偿、儿债父偿的观念在法律上并不适用。

法律分析

欠债还钱本来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是有的债务人就是拒绝还钱,债权人往往觉得一筹莫展,这时候就需要积极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有的债权人可能会想要其家人还债,成年子女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自己承担责任。

但是,如果孩子未成年,那么父母就有偿还义务。成年子女自己欠下的钱,债权人只能让这个成年子女还,不能要求这些人的父母还钱,法律上成年子女和父母的财产分的很清楚,不存在连带责任。如果这个成年子女死了,这就涉及到遗产的问题,继承人要清偿这个死去的成年子女的债务。但在数额上以死去的成年子女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总的来说,父母对于成年子女的债务不负偿还义务。债权人就算是追债,是以这个成年子女名下有多少钱为上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虽然大家可能都认为父债子偿、儿债父偿,但只要是儿子成年了,是完全行为能力人,爸爸就不需要为他的债务负责。存在特殊情况是,成年儿子死了,父母作为继承第一顺位人有义务偿还儿子的债务。故债务人如果拒不还款,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不是找他的父母。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债权人在追讨债务时应当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对于成年子女的债务,债权人只能要求成年子女本人承担责任,而不能要求其父母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的债务应由其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清偿。若成年子女已故,继承人应以其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债务。父母对于成年子女的债务不负偿还义务,除非特殊情况下作为继承第一顺位人。债权人可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来追讨债务,而不是直接追究父母的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