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死刑是过去是由警察执行,现在由法医执行。
过去的死刑执行是采用枪决,一般由检察派员监督、法院审判人员负责组织、武警负责执行,但近年来,武警不再参与直接执行事项,而由法警负责执行,现在普遍采用注射形式,则具体执行时由法医负责注射。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