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内出轨离婚,其财产的分割方式是依据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由双方协商或者法院判决,可以少分财产给过错方。并且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可以向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根据法律规定,有重婚、与他人同居等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案例】任某与高女士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内共同财产有房屋一套、小轿车一辆。任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人有不正当关系,并生育有一男孩。任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任某与其他女人生育一男孩,在婚姻中具有明显过错,结合《民法典》财产处理照顾女方的原则,酌定任某分得40%的财产,高某分得60%的财产。遂判决:一、准予任某与高女士离婚;二、房产归高女士所有,高女士支付任某12万元;三、车辆归任某所有,任某支付高女士2.1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