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方给女方的彩礼归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中,明确规定了离婚时彩礼的分割问题,也是法院支持的情形,有三种,(一)未办理结婚证的;(二)已经办理了结婚证但没有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的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这些都是说的结婚前的彩礼,对于婚礼上和婚后的赠予彩礼怎么分割并没有规定。大家都知道,婚礼上的彩礼也是非常普遍的,双方父母的大红包、金银饰物或者亲友的礼金这些的赠予,都是归类于彩礼的。那么怎么分割呢,一般情况,(一)陪嫁的财物是属于女方的;(二)婚礼上的彩礼或者礼金,如果婚礼是在结婚证领取之后办理的,那么婚礼上的礼金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平均分配,彩礼的话,如果没有明确说明归一方所有的话,那就是对男女双方的赠予,也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也是要平均分配的;如果婚礼是在结婚证领取之前举办的,这些彩礼或者礼金就是女方收取的归女方,男方收取的归男方。根据有关规定,已经登记结婚但是尚未共同生活的,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婚后的赠予,没有明确归个人的就是共同的,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个人自己出资购置、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是均等分割。但是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是可以有所差别的,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比如:女方的化妆品、衣物等等、男方的衣物、手表等,这些虽然有些也是价值不菲,但是属于个人物品的还是不参与分配的。二、结婚时男方父母给女方的钱就一定是彩礼吗结婚时男方父母给女方的钱不一定是彩礼,彩礼是指男女双方恋爱关系基本确定后,按照当地习俗,男方在婚前给予女方一定数量的现金或财物,表示欲与对方缔结婚姻的诚意。需要视情况确定是否是彩礼。三、结婚时男方要给女方彩礼,这个传统可以说是源远流长。在西周的六礼中就有纳彩这样的说法。但是,彩礼也是一个备受争议的传统。许多钟情的男女因为男方的父母凑不齐女方的家长要求的彩礼,被迫的分手。也有勉强凑够了彩礼,家里已经是欠债累累,夫妻结婚后为此而争吵,最终导致离婚。当然,也有不少的家庭认为结婚时给彩礼是天经地义,无可厚非。从法律理念上来讲,本文不支持给付彩礼。彩礼主要是男方的家长给付女方。依照法律的精神,对于一个已经成年的人,家长的义务已经尽到了,没有义务再为儿女负担彩礼的费用。当然,我们也可以说在给付彩礼时男方家长是自愿的。或许,在彩礼只是存在于一部分人中间时还可以这么说,因为如果即使因为不给付彩礼致使这个女孩子不嫁给男方,男方仍然有选择的可能。但是,在一个社会中大多数人都这么要求时,如果男方不打算付出彩礼就不能找到自己的配偶的情况下,这种自愿不是真正的自愿,而是变相的强迫。所以,彩礼违背现在的法律精神。从法律关系上来讲,男方给付彩礼的目的是和女方结婚,女方收了彩礼就负担了和男方结婚的义务。按照有些地方的风俗,男方如果悔婚,女方不退还彩礼;女方如果悔婚,需要返还彩礼。所以,一般我们认为给付彩礼是一个附条件的赠予。(如果女方悔婚需要双倍赔偿,就是一种类似订金的法律关系了,或许这样更加公平)这个条件就是女方应该和男方结婚,否则,男方有权利撤销赠予。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婚礼上或者婚后的彩礼,在离婚时的处置都是由结婚证的办理时间决定的,办理之前和办理之后是不同的,也就是法定的夫妻关系的建立和婚礼的举办时间前后顺序很重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