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礼现场,一名自称是女方“亲属”的人向新郎说,因为手机没有电,要求借个手机打个电话,新郎二话没说就拿出了新买的苹果5S交给“亲属”;可在拨打电话过程中,这名“亲属”以现场太吵,慢慢走到场外,新郎也完全相信他是自己的亲属,并没有太在意,但3分钟过去,5分钟过去了,10分钟过去了,“亲属”就此没有回来,新郎这时意识到肯定遭遇了被骗……
试问,如果这名“亲属”被抓获,那么该如何定性呢?
【分歧意见】
本案在讨论过程中,存在着多种意见。有说定侵占罪;有说定抢夺罪的。但最多的是在定诈骗罪与盗窃罪之间争论。
认为定诈骗罪的理由是:“亲属”向新郎谎称自己手机没电借用手机,并乘其不备溜走,系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构成诈骗罪。
认为定盗窃罪理由是:“亲属”借用新郎手机,只是临时借用,新郎在场并没有丧失对手机的控制。后来“亲属”寻机溜走将手机据为己有,系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
【评析意见】
笔者赞同本案定性为盗窃罪。分析如下:
1、“亲属”的借用手机据为己有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首先我们来看看诈骗罪(既遂)在客观上必须表现为一个行为发展过程: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陷入或者继续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或交付)财物——行为人取得或者使第三者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在认定一行为是否构成诈骗,应注意理解“对于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中的“处分”行为的确切含义,这里的“处分行为”不仅要求客观上有处分财产的行为,而且要求主观上有处分财物的意识,这也是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关键要素,换而言之,在被害人没有处分意识的情况下,宜认定行为人违反被害人的意识而转移占有,不能认定为诈骗罪。
本案中,“亲属”冒用亲属名义向新郎借用手机,因为行为人的欺诈让新郎陷入错误认识,自愿的把手机借给该名“亲属”,但新郎并没有因为这样把手机处分给这位“亲属”的意思表示。因此不构成诈骗罪的成立要件。
2、“亲属”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刑法上的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会被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察觉的方法,将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秘密窃取,可以是被害人不在场时实施,也可以是被害人在场、趁其不备时实施。
本案中,“亲属”假意借用新郎手机,后乘其不备把手机据为己有而溜走,使之手机脱离新郎的控制与支配的范围,显然符合秘密窃取的行为。因此,应当定性为盗窃罪。
另外根据目前刑法学界的学者们的最新观点“公开盗窃说”。该观点把盗窃罪作了扩大解释,以和平手段获取他人财产的行为都是盗窃;传统上采用秘密手段实施的盗窃属于狭义的盗窃,当着被害人的面,采用和平的手段获取其财产,是广义的盗窃,即公开盗窃。按照这一观点,本案中的“亲属”也可称之是以和平手段,当着新郎的面把手机脱离新郎的掌控范围外而据为己有,符合公开盗窃,成立盗窃罪。
综上,本案中“亲属”的行为应当定性为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