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是进一步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二是进一步加大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减免力度。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以下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三是提高制造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自2021年1月1日起,对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