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怎么判断抢夺会不会构成抢劫罪
对于暴力作用于财物而影响到财物持有者身体的情形下,究竟以抢劫罪还是抢夺罪认定,同样要根据两罪中暴力的危害来区分。如果在获取财物的同时,以侵犯人身安全为获取财物的手段的,就应以抢劫罪认定;如果只是获取财物而没有以侵犯人身安全为手段的,则只能以抢夺罪来认定。
实践中,行为人通过使用暴力于财物而影响到财物持有者人身安全一般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1)财物附于被害人身体,暴力作用于财物,被害人来不及反抗而失去财物。
(2)财物附于被害人身体,暴力作用于财物时,被害人反抗而失去财物。
在第一种情况下,因为财物依附于被害人身体,行为人作用于财物之力间接作用被害人身体,但由于行为人作用于财物之暴力并未使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受到实际损害或威胁,以致于处于不能或不敢抗拒之状态,被害人失去财物只是因为其来不及反抗。因此,对这种情况应按抢夺罪认定。
在第二种情况下,由于被害人,为护住财物而进行反抗,行为人为获取财物就必须加大用力或更多地利用有利于获取财物的条件,而被害人也就必须进一步阻止这种对财物的作用力。具体而言,这种情况又可以进一步作以下几种划分和考虑:
如果行为人遭遇到反抗时立即放弃财物,且其暴力行为并未危害或威胁到被害人的人身,其行为就只能按照抢夺罪(未遂或中止)认定。
如果行为人遭遇到反抗时并未放弃且继续用力于财物,被害人若继续反抗就有可能被拉倒在地或撞上障碍物,面临着要么受伤,要么死亡的可能性结果,或者在拉扯财物的过程中,被害人受伤或死亡,最后只好放弃财物或财物被夺走。这时,尽管行为人只是用力于财物,但由于行为人使用于财物的暴力使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或意志自由受限制,暴力就成为抢劫罪中获取财物的手段,这就完全符合抢劫罪的基本特征,因此,应以抢劫罪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