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妨害公务罪处罚
1、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3、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4、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5、妨害公务犯罪情节一般,造成的社会影响较小,未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的,量刑起点为拘役四个月。妨害公务犯罪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
二、妨害公务罪基准刑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
4、造成财产损失数额较大的;
5、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履行职责的;
6、公务人员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的,可减少基准刑10%一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