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中国银监会可决定对该商业银行实行接管。一、怎么接管商业银行1、接管决定人民银行认为商业银行出现危机时,可以决定对其接管,并组织实施。接管决定由,扣国人民银行予以公告,公告应载明下列主要内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名称;接管的理由;接管组织;接管期限。2、接管的法律后果(1)自接管开始之日起,由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接管组织的组成人员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2)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发生变化。(3)接管期限届满,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以维持金融行业的稳定。3、接管终止商业银行法第6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管终止:(1)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扣国人民银行决定的接管延期届满。期限的届满一般有两种可能,其一是接管成功,银行恢复正常的经营,存款人的利益已经得到了有效的保障;其二是接管不成功,银行的经营危机仍然没有消除,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该银行将被转入清算。(2)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已经恢复正常经营能力。(3)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被合并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这里所指的合并,意味着被接管的银行合并后的债权债务关系由合并后的银行全部承接,存款人的利益得到了保障,接管自然终止。而破产宣告则是指被接管的银行的经营危机不但得不到消除,而且还继续维持和发展,应债权人的申请,该银行可被宣告破产。二、接管商业银行的目的中央银行对拟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因为商业银行的主要资产是由负债筹得的资金构成的,而负债资金主要是各种存款,包括社会存款、中央银行贷款、同业拆人等款项。存款是银行欠他人的债务,如果银行经营不善,就会减少直至消灭债权人的利益,为此,债权人应当关心自己的财产被使用的情况,但是,由于绝大多数存款人缺乏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加之商业银行独立自主经营,外人难以知’晓情况和难以监督。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合法利益,中央银行依法代表所有的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对商业银行的财务经营情况实行监管,当其经营出现危机时,就子以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