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固定资产投资额根据以下方法计算填写:
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建筑工程投资额+安装工程投资额,而其中:
1、建筑工程投资额=Σ(实际完成的实物量×预算单价)×(1+间接费率)×(1+计划利润率);
2、安装工程投资额=Σ[(实际完成的实物量×预算单价)+(人工费×间接费率)]×(1+计划利润率).固定资产投资额是根据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完成工作量,实际已安装的设备和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费,以及其他费用的实际发生数计算的.没有形成工程实体的建筑材料和预付工程款,以及需要安装而没有进行安装的设备等都不能计算投资完成额.
法律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