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婚男强迫未婚女发生关系
男女自愿发生性关系的,不属于强奸,无法构成强奸罪名。女方反告强奸,强奸证据链无法构成的,不会有法律上的责任。关键是如何证明自愿或者半推半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罪的客观行为为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
一、婚内强奸行为入罪化的可行性
随着人权观念的深入与依法治国理念的发展,现实中妇女通过公力救济,请求对婚内强奸行为的违法性追究和已婚妇女受侵害法益的保护的案例的增加可以看出,在我国婚内强奸不仅是作为一种客观事实存在,而且是较普遍的存在。然而,囿于传统观念对婚姻家庭关系中性暴力的掩饰,社会对夫妻性暴力的漠视态度,无不反映了不同区域人们对婚内强奸事实存在的无奈以及法律的缺陷,使得婚内强制性行为难以从客观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
由此也引起了刑法学界对婚内强奸这一特殊性质的行为的关注与讨论。婚内强奸的入罪化,包括广义的入罪化和狭义的入罪化,广义的入罪化指一切与婚内强奸行为有关的犯罪行为,由于犯罪的性质和情节,可能构成刑法上规定的他罪,只是将婚内强奸行为作为他罪量刑的加重考虑情形,忽视了婚内强奸行为的侵害的主导性作用。在这里仅从狭义的婚内强奸的入罪化即仅指婚内强奸行为的侵害性的主导作用将婚内强奸行为入罪化的角度论述。
(一)已婚妇女权益保护的历史演变
婚内强奸行为作为一种客观事实自古在就存在在。中国古代夫权社会,由于男耕女织自然经济的发展,男女间的生理特点的不同也决定着妇女在家庭经济方面处于弱势地位,从而出现妻子没有人性法律地位,只是丈夫的附属或财产的习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与妻子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妇女的权益的保护并未受到重视。《仪礼.昏义》中:“婚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示宗庙,下以继后世也。”说明以联姻的方式巩固家族关系和生育后代是古代妇女存在的价值。受儒家文化的影响,“三从四德,”“夫为妻纲”的社会观念贯穿于整个中国封建时期,因此在这个时期只存在婚内强奸行为,但却不存在婚内强奸入罪化问题。近现代以来,在科技浪潮的推动下,中国妇女意识开始觉醒,反抗意识的增强以及提倡男女平等的解放运动的发展,已婚妇女有机会走出家庭接触更广阔的天地,女性能较大程度的主宰自己的命运,但女性仍处于弱势地位。
新中国成立后,改革开放与法治建设的发展使已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事实已将婚内强奸行为纳入民法的调整范围,刑事司法实践中首次对婚内强奸行为的有罪判决也说明妇女权益保护日益受到重视,我国立法将婚内强奸入罪化是顺应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