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2024-08-31 03:02:44

宾某于2005年6月20日11时许,在其租住的楼内,因用水问题与同租在此处的王某发生纠纷。后宾某持菜刀将王某的劲部砍伤。经法医鉴定,王某的损伤已构成人体轻伤。宾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检察院以宾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8月26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经法庭审理,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笔录,法医学鉴定书,证人苏某、李某、江某、程某等人的证言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相关照片,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宾某犯故意伤害罪。但本案是属于邻里纠纷引起的,双方均有过错。双方由于用水问题发生了摩擦,当时均无冷静处理好邻里纠纷,且宾某主观恶意不深,完全是出于自卫的考虑而伤了王某,其行为的情节也非常轻微,造成的损害也较轻。宾某的亲属已赔偿了王某的经济损失,宾某也多次表现出悔意,应当从轻处罚。

审判结果:

基于以上事由,法院认为被告人宾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被告人宾某当庭自愿认罪,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获得赔偿,对此。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判决被告人宾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