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金的交纳可以减少投资风险、避免扰乱市场、督促双方履约,应在签订合同前交纳;履约保证金应由集中投标机构收取,以保持连贯性、一致性,并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履约保证金的数额应大于预付款、与投标保证金持平或稍高,与合同付款条件相关,一般为工程造价的5%~10%。
法律分析
履约保证金的交纳可以使合同双方得到一种财力担保,它可以起到减少投资风险、避免扰乱行业市场、督促双方认真履行合同等作用。那么,履约保证金什么时候交,才能够发挥它的作用?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就应该先交纳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什么时候交,又交付给谁呢?
法律法规对履约保证金交付给谁没有明确规定,从表面上看,履约保证金与合同履行密切相关,似乎应该由投标人收取,但这是片面的。政府投标具有公共政策功能,政策功能的体现应是全方位、具体的,包括对履约保证金的管理,集中投标机构不能让履约保证金变成投标人手中可以任意处置中标人的武器。
其实投标人不恰当地使用履约保证金的情况时有所见,如以履约保证金作为要挟条件,迫使中标人增添或改变部分合同内容,以履约保证金抵合同预付款,合同执行完毕后履约保证金迟迟不退还或被占用。从这个角度上说,履约保证金应由集中投标机构收取,从而保持操作的连贯性、一致性,集中投标机构作为中间方,能站在公正立场上正确处理履约问题,同时也便于对投标人与供应商进行有效控制,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应该遵循几个原则:一是履约保证金的数目要大于合同预付款数目,以规避可能存在的风险;二是履约保证金的数目要与投标保证金持平或稍高,技术含量高、不能准时履约将会给投标人带来巨大损失的项目,要适当提高履约保证金数额;三是履约保证金数额的确定要与合同付款条件联系起来,初步设想两者之间应该成反比关系,即分阶段付款条件对供应商有利时,履约保证金应该多收,反之则少收。其比例为工程造价的5%~10%
,具体执行比例由招标方根据工程造价情况确定,一般情况是工程造价越高比例应该越低,因此具有相对的固定性,招标人不能漫天要价,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结语
履约保证金的交纳对于合同双方具有重要的作用。它能够减少投资风险、维护行业市场秩序,并督促双方认真履行合同。为了发挥履约保证金的作用,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交纳。至于交付对象,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但集中投标机构作为中间方收取履约保证金更具连贯性和公正性。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标准应遵循几个原则,包括保证金数额大于预付款、与投标保证金持平或稍高、与合同付款条件相联系等。具体执行比例由招标方根据工程造价情况确定,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确保公正合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七十二条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询问前责令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据实陈述,绝无隐瞒、歪曲、增减,如有虚假陈述应当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捺印。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宣读并进行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七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