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首先要明确代建单位的职责。综合各地对代建单位职责的定义,一般将代建单位的职责分为前期、中期和后期三个阶段。 代建单位的前期工作包括:工程前期征地拆迁和市政配套等工作的协调管理;协助完成项目可行性分析、项目策划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项目开工前所需的各项审批手续;协助招标公司组织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安装、材料设备采购等的招标工作;向业主提供全面的技术咨询服务,参与合同谈判与签订。
代建单位的中期工作包括:
1.负责优化设计,核查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预算和施工组织方案等工作;负责合同管理,按照所签订的各种合同组织工程建设,协调各单位之间的关系;
2.负责对工程进度、质量、投资、安全、文明施工的统一管理以及工程建设期间的投资控制和工程设计签证,并对各施工工序的质量进行全面监管;编制项目实施用款计划、建设进度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报业主审批;
3.工程建设过程中,在批准的概算范围内或在业主授权范围内对单项工程进行局部调整或变更,重大调整或变更报业主审核,并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4. 代建单位的后期工作包括: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项目生产试运营,协助办理权属登记,负责编制竣工档案并移交业主;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以及业主委托的其他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