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委托代建事实上属于政府采购行为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的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而“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具体而言,“工程”即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因此,委托代建,其实质就是政府机关通过代建方式取得建设工程管理服务的政府采购行为,各方签订的委托代建合同属于政府采购合同。
2、委托代建合同本质上应属于民事合同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即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因此,委托代建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但受行政法调整的民事合同,虽然合同一方属于行政单位,但之间并不存在行政上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受托人与委托人合同地位的平等,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为委托人,发包人为代建人。建筑物权利人将拟承建的建筑物通过委托代建合同约定,委托代建人按照建筑物所有人的要求代为建设建筑物。交房期限、户型、建房费用、违约责任、代建费用等是依靠委托人和代建人依靠委托代建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签订合同中所约定的内容为准,并按照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发生争议则以《合同法》作为解决矛盾的法律依据。
因委托代建合同所解决的是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所以必然存在其特殊的一面,在一定程度上受相关的行政法调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管理法》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