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共同故意关联性,是指共同行为人之间主观上的相互沟通,相互认同。它要求行为人对实施的行为或要达到的目的有意图联络,相互联系,即通过语言、文字、动作表达,意思明确,意向联通。
共同犯罪必须具备共同故意的关联。主观上的联络才能有行动上的协同。人是有思维的,当不同的人聚集一起共同参与某一活动时,必定要通过各自的大脑思维,达成一致的观点,而一致的观点必须通过语言、动作等将信息传递到对方,相互沟通,使之了解。意思联络是人聚集活动的主观必要条件。主观上不关联只能是单独犯,而不是共同犯。
即使同时同地进行同一犯罪,如某甲看到某企业仓库看守不严,前去盗窃,某乙看到后也去盗窃,但双方事先没有商量,作案时也没有合作。这是事先无预谋的同时犯。同时犯与共同犯的根本区别在于行为人之间没有主观故意的关联。同时犯对各自实施的犯罪承担责任,而不是对犯罪总和承担责任。主观上关联是实施共同故意内容的桥梁。存在于不同行为人之间的同一目的,必须通过某种形式形成串联,才能共同实现。共同故意关联是共同犯罪的前提。不同行为人为了达到共同犯罪结果,把各自的力量联合起来,他们之间有联系、有配合,只有这样,才使各人的犯罪活动具有统一性,形成有机整体,成为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故意关联性是主观上的共同认识和相互认识的统一。共同犯罪在认识因素上是共同认识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所带来的后果,意志因素上都希望或者放任所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能够实现,在特定条件下某种非共同犯罪(如同时犯),也可能在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上达到共同性,但是不会相互认识,而共同犯罪是在认识共同性基础上的相互认识,即共同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共同犯罪人对本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以及对自己和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认识,共同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共同犯罪人在认识本人行为和他人行为基础上,对本人和他人行为会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持希望或放任心理态度。共同犯罪的故意是双重认识和双重意志②。所以对共同犯罪中故意关联性的理解是在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一致前提下的两个单独故意的互相联系,形成一个有机整体。
一、什么是故意的关联性
故意关联性通常由事先通谋的方式形成,事先通谋一般是一方提出犯意,通过语言、文字、影像资料等将犯罪意图信息传递给对方,其他人表示明确同意或沉默(不反对)。事先预谋可能比较具体,有行动目标、分工协作、作案工具、潜逃路线、分赃方案等等,也可能比较简单,提出犯意,其他人响应或默认。然而随机作案,没有特定的目标和要求。在即时性起意犯罪中一般没有事先预谋的过程,但是也有行为人犯意明确表示,请求或者指使他人参与的情况,其他人呼应或默认并实施犯罪行为。这种方式是事先预谋的特殊情况,与事先预谋没有本质区别,组织犯、教唆犯都属于事先通谋的故意关联性。
行为默契是共同犯罪的故意关联性形成的特殊方式,是指在即时性产生的共同犯罪中,行为人不一定或者不需要用语言来明确表示进行犯罪活动,只要有人着手实施行为,其他人就心照不宣,展开行动相互作用。临事起意是行为人开始实行犯罪之际或者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即时性产生的共同犯罪故意,由于客观情况的复杂性、特殊性,决定了这种共同犯意的联络多样性。
片面共犯是单方的行为默契,虽然片面共犯一般是临时起意的共同犯罪,但也不排除片面共犯者事先得知对方准备实施犯罪,而跟踪并暗中给予帮助或者给予其他积极行为,从而促使犯罪结果的实现,行为的默契配合,可以是他人的主动作为,也可以是有法定义务的人的消极不作为。法定义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等。所以行为默契虽然没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也是共同犯罪故意的一种有效联络。
行为默契要成为共同犯罪故意联络,必须排除错误认识,人的认识受各种因素制约,不能把基于错误认识而形成的行为默契也作为共同犯罪行为。无言语表达的行为默契要构成故意关联,必须具备三个要素:
(1)有共同的情感为前提。后行为人与前行为人有某种关系或对受害方有过节矛盾,这样才能符合帮助、报复或其他原因等共同犯罪的动机,如果毫无关系是不可能参与共同犯罪的。所以,司法实践中必须查明后行为者与前行为者的关系,比如同乡、同学、朋友等。
(2)行为相互作用为条件。客观上后行为对前行为起帮助作用,共同制约被侵害对象的势力。
(3)主观认识为基础。先后行为者都知道双方在相互帮助,增强了自已的势力,或者后行为者单方知道可以利用前行为者的行为状态。这样,达到这三个要素,就应该推定主观故意上具有关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