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品责任属于产品责任。商家应对赠品承担与正常销售商品一样的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促销活动作为商业赠与行为,其实质是一种附义务的赠与,即顾客必须先行购买一定数量的商品,付出对价后,才享有取得赠品的权利。虽名为免费赠与,但本质仍是商品买卖行为中的一环。可见,商家的附赠行为作为一种商业促销手段,与销售行为本身不可分割,故商家应对该赠品承担与所出售商品相同的责任。在赠品与所购商品为同一商品种类的情况下,如发生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有权选择由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同时也可以要求生产者承担侵权责任。在赠品和所购买的商品为不同商品种类的情况下,赠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消费者不仅可以依据本条规定要求销售者承担违约或者侵权责任,也可以要求赠品的生产者对此承担侵权责任。商家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因商品导致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食品、药品关乎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即使是赠品,也应当保证质量安全。消费者虽然没有对赠品支付对价,但赠品是基于消费者购买其他商品而得到的,即赠品的成本实际上已经被商家分摊在付费商品中了。赠送的食品、药品因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亦应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五十二条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