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违章停车罚款200元。
违章停车的情况有:
1、无论有无禁停标志,机动车道禁止车辆停放;
2、非机动车道禁止车辆双排停放、靠左侧停放、横向停放、逆向停放;
3、人行道仅允许在已设置的停车泊位内停车,禁止在停车泊位外停车;
4、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人行横道、施工路段,不得停车;
5、其他法定不允许停车的路段。
允许临时停车的地方有:
1、在设置有圆形的禁止标志,蓝色底里面有红色圆圈,还有一条斜杠在红色圆圈里面的,可以临时停放车辆。如果中间是一个红色交叉,代表禁止停车和禁止临时停车;
2、在道路两边是黄色虚线的标线,是表示可以临时停车。如果是黄色实线的道路,禁止停车;
3、有车位的地方可以停放车辆,需要注意有没有时间限制,防止超时停车导致违法停车。在有黄色网格线的地方,禁止一切车辆停车,通常设置在医院、单位等门口的地方,防止被其他车辆停放,导致交通堵塞。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