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也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在我国,城市居民房屋受法律保护。目前,我国已形成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为主的法规体系,但该体系仍需进一步完善。有的地方性拆迁法规和政策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应进行全面清理和修订。
目前,建设部正会同有关部门就进一步完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法规政策开展调研,近期将出台一个有关拆迁管理规范化的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的司法解释已进入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阶段。该司法解释将突出体现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一、拆迁人的法律要求
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即进行国家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而向国家申请用地的单位。公民个人不能成为拆迁人,拆迁人只能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其具备拆迁资格的前提是取得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发放的拆迁许可证。
任何单位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文件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申请单位才成为拆迁人。国家规定必须提交的文件有: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4、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5、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不同的房屋拆迁办法,但规定中,以上条件必不可少。
在司法实践中,对拆迁人资格认定的根本依据,是建设单位在实施拆迁中是否已经取得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发放的拆迁许可证。
需要注意的是,在委托拆迁中,被委托的房屋拆迁单位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拆迁的,房屋拆迁单位不能被认为是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发生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被拆迁人只能以建设单位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