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如果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约定的是办不成退还一部分或全部款项,并能证明钱已经交付,受损失的人可以要回一部分或全部款项,除非是为履行道德义务、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或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法律分析
如果有证据证明双方约定的是办不成退还一部分或者全部款项,且能证明钱已经交付的情况下,是可以要回一部分或者全部款项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拓展延伸
确认双方还款事宜所需的证明文件及程序
确认双方还款事宜所需的证明文件及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借款人应提供还款意愿的书面声明,明确还款金额、时间和方式。其次,出借人需要提供借款协议或借据作为还款依据,并确保其合法有效性。另外,借款人应提供还款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支票复印件或现金收据等,以证明还款已经完成。同时,双方可以约定其他证明文件,如还款收据、借款人的资产证明或担保人的担保书等,以增加还款事宜的透明度和法律效力。最后,在还款完成后,双方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如借款清偿证明的签发、借款解除等,以确保还款事宜的顺利结束。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的法律规定,如果有证据证明双方约定的是办不成退还一部分或者全部款项,并能证明钱已经交付,那么是可以要回一部分或者全部款项的。确认双方还款事宜所需的证明文件及程序包括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声明、出借人的借款协议或借据、借款人的还款凭证等。双方还可约定其他证明文件,以增加还款事宜的透明度和法律效力。在还款完成后,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确保还款事宜的顺利结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