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章的病假是多些天?

2024-08-31 02:56:22

1.工龄10年以下,在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病假时间为3个月,在单位工作5年以上的,病假时间6个月;

2.工龄10年以上的,在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病假时间为6个月;在单位工作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的,病假时间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病假时间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病假时间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病假时间为24个月。

一、病假薪资或疾病救济费支付问题作了规章。

具体内容有: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章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章支付其病假薪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薪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薪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薪资标准的80%。

(2)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章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最低薪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薪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薪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章的社会保险福利。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薪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薪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二、病假薪资

1、对于病假薪资,用人单位可以在合同中与职工进行约定,只要不低于当地最低薪资的80%就可以。

2、对于事假薪资,企业完全可以不支付。

三、关于病假待遇,有两点需要注意,也即病假薪资的保底标准和封顶标准。

1.病假薪资的保底标准——强制性标准

每月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薪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薪资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薪资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企业月平均薪资的40%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薪资标准的80%,应补足到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薪资标准的80%。企业职工疾病休假薪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的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病假薪资的封顶标准——非强制性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薪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薪资计发。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章》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国家规章门诊病假最多开几天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