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危房拆除有国家补助,中央财政按户均7500元补助,国贫县和比照西部大开发政策县按户均3000元补助,其他一般县按户均2000元补助,市县级财政负责其余补助部分。
法律分析
危房拆除国家有补助,其标准如下:
1、中央财政按户均7500元补助。
2、国贫县和比照西部大开发政策县(市、区),省级按户均3000元补助。
3、其他一般县(市、区),省级按户均2000元补助,由各地根据改造方式统筹安排。除中央和省级补助外,其余政府补助部分由市县承担。市县级财政要将农村危房改造市县级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拓展延伸
危房拆除补偿政策的相关规定和执行情况
危房拆除补偿政策的相关规定和执行情况是指针对危险房屋进行拆除时,政府是否提供补偿的政策和相关规定,以及这些政策的具体执行情况。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危房拆除补偿政策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而设立的。具体补偿标准包括拆迁补偿费、搬迁安置费等,以及相关程序和流程。执行情况方面,各地政府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操作,确保补偿政策的公正性和合理性。需要注意的是,补偿政策的具体规定可能因地区和时间而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法律专业人士获取最新的政策信息。
结语
根据相关规定,危房拆除补偿政策旨在保障公民权益和社会稳定。补偿标准包括拆迁补偿费、搬迁安置费等,具体执行情况由各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操作,确保公正和合理。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法律专业人士获取最新政策信息。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补偿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