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标保证金是否可以退还?

2024-08-31 02:54:40

废标退还投标保证金,但逾期退还需支付资金占用费。废标是指政府采购中供应商不足三家、违法违规、投标报价超预算、任务取消等情形。违反招标法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资格等处罚。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况包括撤销或修改投标文件、拒签合同或未提交履约担保。

法律分析

废标退还投标保证金。

逾期退还的除退还本金外,按照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废标是指政府采购中出现报名参加或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存在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投标报价均超过预算、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情形时,招标采购单位作出来的全部投标无效的处理。

1、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2、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3、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规定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是: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废标时应退还投标保证金。若退款逾期,除退还本金外,还需支付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作为资金占用费。废标是指政府采购中出现供应商不足三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投标报价超过预算或因重大变故取消采购任务的情况。同时,法律规定了泄露招标投标情况、透露潜在投标人信息、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处罚措施,中标结果受到影响的将被视为无效。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包括撤销或修改投标文件、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提交履约担保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二章建筑许可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第十一条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二章建筑许可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第十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二章建筑许可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