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注意什么
(1)各国法律虽一致规定不可抗力是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但对金钱债务,即或因发生不可抗力亦不能免除。即或因不可抗力,也只能免除其支付迟延利息的责任,而不能免除其债务。
(2)金钱债务不可能发生客观履行不能的情况,只可能发生履行迟延或拒绝履行。如违约方拒绝履行的,相对方可以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依有关法律规定,如违约方违约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应从违约方应当支付时起计算至实际履行时止,利率一般按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计算。在这里,债务人虽然支付了一定的价款或者报酬,但是支付的方式、地点、时间或者金钱的数量与合同约定的不符合,影响了债权人的利益的,也是违约行为。
(3)在现实生活中,因违约方迟延履行金钱债务的,可能会给相对方造成间接损失,如损失订约机会等。对此,违约方是否应该赔偿呢应当认为不能赔偿。其理由是:金钱具有高度流通性,是一种特殊的种类物,相对人可通过其他方法融通到资金。
(4)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责任与损害赔偿不能并立,违约方仅负支付逾期利息的责任,而不赔偿相对方的损失。二.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的情况为了保护赠与人的利益,当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时,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也就是说,在赠与合同订立后或者赠与人已经部分履行赠与义务后,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赠与义务或者不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但尚未履行的部分赠与义务。赠与人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应当符合下列法定条件:一是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是发生在赠与合同成立之后,而不是成立之前。如果自身的经济状况本已十分不好,仍向他人表示赠与意思,实际上其赠与的意思表示多无诚意,赠与合同也无履行基础。二是经济状况显著恶化,致使严重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或者使个人的家庭生活发生困难,不能维持自己的正常生计,不能履行扶养义务等。符合上述条件的,不论赠与合同以何种方式订立,不论赠与的目的性质如何,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尚未履行的赠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