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类资质办理?

2024-08-31 02:54:12

建筑类资质办理:

1、先在工商局注册一家注册资本600万元以上的公司;

2、公司成立后,办理建筑业三级总承包资质,按标准,需招聘3名以上建造师(房建专业;

3、等建造师注册成功后,准备提交合法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验资报告,企业章程,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法人和三总师的身份证、照片和职称证,20人以上工程及经济类人员身份证和职称证,企业参加养老保险人员花名册和缴费发票,购买相关机械设备的清单和发票,等;

4、以上资料收集完成后,下载申请表,并到当地区建委申请购买资质申报密码锁及备案;

5、把所有资料按当地建委要求组卷完成,带上所有审核原件,报区建委预审;

6、区建委在法定时间内审查完毕后,报市建委专家组审核,通过后,再网上公示,公告。

一、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3、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1、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资质许可的;

2、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资质许可的;

3、违反法定程序准予资质许可的;

4、对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许可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