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公民个人信息”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在实践中,公民个人信息通常是以多种要素呈现出来,主要包括姓名、手机号码、家庭住址、学历、婚姻等,主要用于相关企业的电话营销。
何谓“国家有关规定”
国家有关规定,是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在实践中,主要包括《网络安全法》等。
何谓“提供”及“其他方法”
提供,是指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另外还包含以下情形: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其他方法,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
在实践中,“提供”和“其他方法”并不难认定,最常见的就是买卖或是交换。
何谓“情节严重”及“情节特别严重”
情节严重,包括十种情形:
一是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是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是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是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是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是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是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是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另外,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上述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三种情形的,也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一是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的;二是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三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情节特别严重,包括四种情形:一是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二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三是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四是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在实践中,对于“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在司法解释施行之前,确实存在模糊,但是司法解释施行之后,界定就较为清晰。
侵犯公民的个人信息罪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按照实际的情况进行人的认定,罪名中的情节严重的情况包括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