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域名、数字资产等等都属于无形资产科目。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无形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帐款、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专利权、商标权等,因为它们没有物质实体,而是表现为某种法定权利或技术。但是,会计上通常将无形资产作狭义的理解,即将专利权、商标权等称为无形资产。
一、商标使用权的附加价值
商标使用权的附加价值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产品服务有关的、价值中超过一般价值的部分。
商标使用价值的附加值不是一经注册就会存在的,它是在商标的使用过程中随着商标所标识的产品或服务质量的提高而逐步产生的。
商标的使用权的附加价值的形成过程为:普通产品或服务功能型商标风格型商标潜力型商标。
商标使用权附加价值的产生过程分为四个阶段:
(1)标识普通产品和服务的商标的使用权没有附加价值。在这一阶段,商标权只可能有一般价值。
(2)购买者可以在同种产品或服务市场上观察到不同品牌之间功能上的差别。购买者会根据这种差别来选择产品,这时商标使用权开始表现出来了附加价值,这种附加价值是与产品或服务上的这些功能相联系的。
(3)各种商标所标识的产品之间出现了风格上的不同,这样就满足了购买者的更多的精神上的需求,这时商标使用权的附加价值也就随之而提高了,所表现出来的附加价值不只是功能上的,还有精神上的。
(4)在达到风格型水平后,如果生产经营者仍不断创造,始终使其商标保持吸引力,并使这一商标的风格得以延续,使购买者逐渐对这一商标形成了永久的忠诚和信赖,则该商标的附加价值就会进一步提高,这种商标称为潜力型商标。此时的商标附加价值表明了产品和服务的一贯水平,而且还可以赋予该商品名下的新产品同样的特质。
法律依据:
《商标法》
第六十七条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