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与赠与的区别,遗赠是单方法律行为,赠与是双方法律行为;遗赠在遗嘱人死亡后生效,赠与在赠与人生前生效;遗赠必须以遗嘱方式进行,赠与没有严格方式;遗赠可变更,赠与一旦交付不可反悔。遗赠具有要式、单方法、不违反法律规定、财产权利、死后生效、不可替代等特征。遗赠类型包括概括遗赠、特定遗赠和附义务的遗赠。
法律分析
一、遗赠与赠与的区别
1、法律行为的性质不同。遗赠是遗嘱人一方的法律行为,又称单方法律行为。赠与却不同,赠与是双方法律行为,不仅要有赠与人赠与的意思表示,也要有受赠人的意思表示,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是一种契约关系。
2、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不同。遗嘱必须在遗嘱人死亡以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而赠与这种法律行为恰恰只能在赠与人生前发生法律效力。
3、方式不同。遗赠必须以遗嘱的方式进行。由于遗赠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因此,遗赠也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赠与则与此不同,赠与没有严格的方式,以言词或书面方式都可以进行。
4、在能否变更问题上不同。遗赠在遗嘱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即遗嘱人在世时可以由遗嘱人任意地进行变更、撤消等,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这种变更在实质上完全取决于遗嘱人的内心意志。赠与却与此不同,赠与是双方的一种契约关系,赠与人一旦交付赠与物于受赠人,则一般不允许反悔。
二、遗赠具有的特征
1、遗赠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遗赠必须采取遗嘱的五种法定方式之一。
2、遗赠是单方法律行为,遗赠人不需要征得任何人的同意,只要遗赠人用遗嘱表明了遗赠的意思,在意赠人死亡后,就发生法律效力。
3、遗赠人行使遗赠权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
4、遗赠的标的仅仅是财产上的权利,不能是遗赠人财产中的义务。
5、遗赠是遗赠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6、接受遗赠的权利人具有不可替代性。
三、遗赠的类型
1、概括遗赠。即遗赠人将自己全部的财产权利和义务都遗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
2、特定遗赠。指遗赠人在遗嘱中,特别指定将自己的某项财产赠给某受遗赠人。
3、附义务或附条件的遗赠,或称附义务的遗赠。是指遗赠人在遗赠中附有某种义务,受遗赠人只有履行了该义务,才能获得受赠财产。
结语
遗赠与赠与的区别在于法律行为的性质、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方式以及能否变更等方面。遗赠是遗嘱人一方的法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需在遗嘱人死亡后,以遗嘱方式进行,且可变更。赠与则是双方法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在赠与人生前,可以以言词或书面方式进行,一旦交付则一般不允许反悔。遗赠具有要式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仅涉及财产权利、遗赠人死后生效、权利人不可替代等特征。遗赠的类型包括概括遗赠、特定遗赠和附义务的遗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继承第三十一条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继承第三十三条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