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摊销核算:1、摊销范围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应进行摊销,通常将其残值视为零。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但要计提减值准备。2、摊销时间企业应当按月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应当自可供使用即其达到预定用途当月起开始摊销,处置当月不再摊销。3、去向企业自用的无形资产,其摊销金额计入管理费用;出租的无形资产,其摊销金额计入其他业务成本;某项无形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通过所生产的产品或其他资产实现的,其摊销金额应当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综上所述,一般按照约定确认年限即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且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第四十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