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离婚后分割共同财产如下:
1、一方婚前租用的公房是根据福利政策分配取得的,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由于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法体现,在离婚分割产权房时,可以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交换价值的单独所有权,属于当时租用的夫妻;
2、一方婚前租用的公房使用权,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离婚分割产权房时,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支付的对价部分应确定为当时租用的夫妻所有。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由当时租用的夫妻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