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代位权诉讼提起之后,债务人不得就其被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再作出处分,债务人也不得妨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否则就会构成对代位权的侵害,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排除。再者,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一、撤销权诉讼与代位权诉讼能够合并审理吗
撤销权诉讼与代位权诉讼不可以合并审理,撤销权诉讼是撤销债务人影响债权实现的行为,代位诉讼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其债务人主张债权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第五法院代位权判决八条裁判规则是怎样的
1、次债务人应对所欠债务人债务是否清偿负举证责任。
2、次债务的代物清偿约定未履行,不影响代位权行使。
3、次债务数额是否确定,不影响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4、代位诉讼开始后,债务人无权再处分次债务人债权。
5、次债务人拒不提供相关证据时,次债务额如何认定。
6、代位权人有权诉请确认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合同无效。
7、代位权行使,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债权为前提。
8、债务人享有确定到期债权,是代位权诉讼成立前提。
三、给付法院的案件是诉讼地位是什么?
代位权诉讼给付是一种有效的债的保全措施,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导致损害的,债权人能够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隶属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花费,由债务人负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