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关系是特定的。我国法律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债权。作为债务人根据约定,应当履行归还债务的义务。债权人为了实现债务,可以采取合法的手段,包括由人民法院起诉,通过法律的强制力,裁判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归还债务,直至强制执行。既然债权债务关系是特定的,所以,作为债权文书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只对债权人、债务人之间有法律约束力,不会超越特定关系之外的其他人的。满18岁的子女就是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的债务应由其向债权人归还。所以,父母还债是没有任何法律根据的。但是,如果子女有遗产,应当以其遗产清偿债务。这就涉及到继承人代清偿债务的问题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遗产分割时的义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被继承人税款、债务清偿的原则】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