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征地安置补助费

2024-08-31 02:46:05

1、安置补助费是指国家在征用土地时,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2、安置补助费是针对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民,为保障其被征土地后的生活来源给予的一种生活安置性补偿,因此,该项补偿归土地承包权人。3、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对征用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各地一般按该土地年产值乘以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倍数计算;对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4、按照以上规定计算支付的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5、凡是被征土地的承包权人如果同意本集体组织确定的统一安置方案,安置补助费由集体组织统一安排失地农民生活。只要被征土地权人明确表示放弃集体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应直接发放给被征土地承包权人。

一、公路征地赔补费是多少?

公路征地赔补费法律没有规定统一的赔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耕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幼苗补偿费。耕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耕地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到十倍。耕地安置补助费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用的耕地数量计算。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贴标准是前三年耕地平均年产值的四到六倍。但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贴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了被征用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征收郊区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资金。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需要安置的农民不能保持原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但是,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国务院可以在特殊情况下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指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