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知晓房屋征收法律真谛
房屋征收制度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确需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依法征收并给予补偿的全部规范的总和。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是这个制度的重要内容。如果被征收人和征收人都真的而非仅仅是字面地知晓上述房屋征收法律制度的真谛,懂得尊重法律,依法维权、合法征收和补偿都会变得轻松。
2、在土地使用权上预先设防
房屋征收在绝大多数时候是瞄准房屋底下的土地而来。所以,被征收人在土地使用权上预先设防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先行一步、事半功倍的行动。
对此,房东们要重视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制度。一是及时完善自己的房屋和土地的登记;二是被征收的房产都是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3、主动参与规划和计划
在规划和计划环节奋力抗争的法律武器是征收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作为被征收人,在规划和计划编制、修改的各个环节,充分使用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无疑对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4、要求确定房屋征收的范围
在上海市曾经有用透明胶带贴拆迁公告、贴后就撕去的高招;而杭州则曾有在《杭州日报》的广告栏登拆迁公告的绝招。异曲同工的是,过了三个月裁决就下来了,被拆迁人才知自己的房屋是拆迁范围。于是去起诉拆迁许可违法,法院则以过了诉讼时效为由,无情地驳回起诉,直接剥夺民众的诉权。
即使如此,我们还是要坚持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和法律救济权,坚持征收人有义务依法公告征收范围等事项,坚持审查政府是否依法及时将房屋征收相关的内容公告。如果基层政府没有认真执行征收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那么则按照条例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的规定,未依法公开的行政决定不应当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