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2、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捕,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国家规章,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举措消除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捕;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捕。
拘捕,是指扣留,拘禁。公安机关在紧急时刻对需要受侦查的人依法暂时扣押;行政拘捕指将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关在公安机关拘捕所内,一般不超过十五天,合并处罚最长不超过二十天。行政拘捕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一、拘捕的期限如何算
执行拘捕的时间应当自被决定行政拘捕的人入拘捕所的时间开始计算,行政拘捕的期限是以日为单位计算的,而不是以时为单位计算,入所当日不计算在内,执行到第二日即为一日。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捕,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捕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捕,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捕,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