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1、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2、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3、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4、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5、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6、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最高额抵押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一般抵押权的其他规定。
一、抵押权变更登记的情形
(一)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的合同要素发生变更的,包括:
1抵押当事人、债务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号码等权利人基本状况变更;
2变更抵押物(含部分变更);
3抵押物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变更;
4被担保债权种类、数额、利率、期限、用途等债权合同要素变更;
5担保主债权的债务人转让债务导致债务人改变的;
6担保范围变更。
(二)同一房地产上存在多个抵押权时,抵押权顺位变更的;
(三)在建工程竣工并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在建工程抵押变更为房地产抵押权登记的;
(四)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变更的;
(五)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内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