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从400元/人/月增长至452元/人/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从200元/人/月增长至226元/人/月(其中低保边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从100元/人/月增长至113元/人/月)。一、护理补助残疾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护理补助,每年申请一次,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一)重度残疾;档案信息查询(二)一户多残;(三)老残一体。申请人符合前款规定多项情形的,不得重复申请。二、困难生活补助由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可申请困难生活补助,每半年申请一次,补助标准为:(一)低保家庭残疾人每人每月200元;(二)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每人每月100元。三、学杂费补助残疾人通过国家教育考试被录取进入高等院校后,在校期间可申请学杂费补助,最高补助标准为:(一)大专每学年4000元;(二)本科每学年6000元;(三)硕士及博士研究生每学年8000元。缴交的学杂费低于前款规定的补助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金额予以补助。已在其他部门申领学杂费补助的,不再享受前款规定的补助。残疾人通过国家认可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大专以上学历,可以凭毕业证书申请一次性补助4000元。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减免政策和经费保障渠道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四、住房补助残疾人家庭或者单身残疾人居民,未购买过任何形式政策性住房或者保障性住房、未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未领取住房货币补贴,且残疾人家庭成员或者单身残疾人居民无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可以申请住房补助,补助标准为每年3000元。本办法所称自有住房,包括已经合法登记的住房和虽未登记但以所有人或者共有人的名义拥有的住房。本办法所称残疾人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名残疾人。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和单身居民按照本市保障性住房申领的相关规定界定。五、一次性临时补助残疾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内可以申请一次性临时补助,补助标准为4000元:(一)突发重病住院或罕见病症住院治疗,重度精神残疾人长期住院治疗;(二)发生火灾、水灾、交通事故、房屋倒塌等重大意外事故,已经按照相关规定申领政府年度临时救助金的除外。法律依据:《深圳市残疾人特殊困难救济补助办法》第二条深圳市残疾人特殊困难救济补助的申请、审批、发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残疾人特殊困难救济补助包括重度残疾人困难定期补助,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特困户残疾人的医疗康复费补助,意外事故、突发重病住院等临时困难补助以及高等院校在校残疾学生学杂费补助。第三条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并持有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可申请困难定期补助,每年申请一次,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第四条享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持有残疾人证的本市常住户籍残疾人,可申请医疗康复费补助,每半年申请一次,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