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避免存在误导意义的名称。
2.拒绝具有消极意义的名称。
3.尽量避免使用字母和数字。
4.字号部分的数字不宜过多。
5.部分的字词应易读易写,便于记忆。
6.字号应该适合消费者的口味。
7.公司,企业名称中不应包含另一个公司或者企业名称。
8.公司企业名称不得侵害其他公司,企业的名称权。
9.不得含有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内容。
10.不要使用已吊销或者注销不到3年的公司名称。
11.不得使用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的名称。
12.经商标权人许可,商标可以作为字号申请公司或者企业名称。名称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法人所享有的一种人身权。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权依法确立,并受法律的保护,不得侵犯。我国公司法规定,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并应符合企业法人名称登记。公司名称应由字号或商号、所属行业(经营特点)和“股份有限公司”三个部分组成;公司名称前应冠以所在地区和区划名称,在冠用的行政区划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同行业的公司的名称不得混同。有外商投资的公司名称可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在全国范围内同行业名称不得混同;有外商投资的公司并可有与中文名称相一致的外文名称。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8条,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