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卢××,女,汉族,××年××月××日生,住××市××路××小区××号。
被申请人:××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地址:××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黄××,经理。
请求事项:
1、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利息损失219289元(暂计至2004年3月7日);
2、裁决被申请人按多收款的双倍计算并支付尚欠的购房款955126.36元;
3、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0年12月1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购买其所开发的位于××市××路××大厦商品房一层8-28号摊位,建筑面积为736.39平方米,单价为9280元/平方米,合计房款6833699.20元,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当即支付了首期购房款3423699元,余款3410000元向中国工商银行××市支行申请银行按揭,银行已经将该款支付给了被申请人,至此,申请人已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但直至2003年10月,被申请人才将申请人的房产证办妥。然而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交付给申请人的房屋面积只有625.72平方米,比合同约定的面积少了110.67平方米,申请人多付购房款1027017.60元。为此,申请人曾多次要求被申请人按相关法律规定双倍退回其多收的购房款,并赔偿申请人多支付的银行利息,但是,申请人只是退回了多收的购房款1027017.60元。
申请人认为,由于被申请人多收了申请人购房款,致使申请人多支付了这笔款项的银行利息,同时被申请人占用申请人的多付款额,却加重了申请人资金周转的困难,使申请人蒙受不应有的损失。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和最商人民法院《关于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将面积比超过3%的部份的购房款双倍返还申请人,并赔偿申请人的利息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