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中享有的权利有:
其一,经营管理权。表现在两个方面:对内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有限合伙。
其二,按照数倍于出资比例的标准分取投资回报的权利。这是因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其承受的风险要比有限合伙人大得多;而且普通合伙人负责有限合伙的经营管理,对有限合伙投入的时间、精力、心血,都是数倍于有限合伙人的,因此,以高于出资比例分取回报正是责权利相统一的体现。
普通合伙人承担的义务有:
其一,无限清偿责任。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债务负有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清偿的义务。
其二,忠实义务。普通合伙人不能从事竞业禁止活动,不能开展利益冲突交易,不得以牺牲有限合伙人的利益为代价,谋取个人利益。
其三,善管义务。普通合伙人作为有限合伙的管理者,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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