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不是死者夫妻共同财产。死亡赔偿金是因死者的死亡而获得的赔偿,产生于死者死亡之后。依民法典理论,婚姻关系终于离婚或一方死亡。显然,该赔偿金不是产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第二,不是死者遗产。根据民法典规定,遗产是被继承人生前合法取得并在死亡时实际存在的财产。而死亡赔偿金不是产生于死者生前,不应按遗产继承。第三,不是精神抚慰金。《解释》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作了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为物质损害赔偿金。排除以上三种定性,理论界和实务界较一致地认为,死亡赔偿金是一种物质财产赔偿。分歧只在,是对死亡者本人的赔偿,还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前一种观点认为死亡赔偿金实际上是对死者本人因非正常原因死亡所造成的本人实际收入的减少的补偿,是死者本人的一种权利,在死亡后可以转移,就像公民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可以依照规定转移一样;后一种观点认为对于权利能力已经消灭的死者而言不存在可以填补的利益损失,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亲属的物质性补偿。几点建议故此,在死亡赔偿金分割问题上,笔者认为应把握以下几点:
(一)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本人因非正常原因死亡所造成的本人实际收入减少的补偿。理由是:1.与现行法律中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法相一致。西方国家普遍用“余生收入计算法”作为计算死亡赔偿金的依据。《解释》中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已经十分接近“余生收入计算法”。这种计算法正体现了“是对死者本人的赔偿”之定性。如果采用“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的观点,那么同一地域、同一年龄的两个人因侵害而死亡,由于近亲属人数和基本情况的不同,所计算的赔偿金数额就应该大不一样,甚至相差许多倍,这显然不公平,也会使执法者陷入复杂的境地当中。2.《解释》已经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死者近亲属的补偿作了相关规定,死亡赔偿金不应再是“对于死者近亲属的赔偿”。
(二)死亡赔偿金虽不是遗产,但可以比照遗产的规定进行分割。死者的近亲属是侵权行为的间接受害者,死者的死亡给他们带来痛苦,也使他们丧失了未来的可以预期的继承财产,故对死亡赔偿金应比照遗产的规定进行分割。根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扶养关系及生活来源等因素合理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