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判定挪用特定款物罪既遂?

2024-08-31 02:33:14

本文介绍了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相关规定和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与挪用公款罪相比,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法律后果较轻,犯罪主体和犯罪目的也有所不同。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必须是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扶贫、优抚、救济的款物。

法律分析

一、关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规定,根据《刑法》第273条的规定,犯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刑法对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规定。

二、挪用特定款物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两罪的共同特点都是客观行为上表现为“挪用”,两罪的区别如下:

1.犯罪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是掌管特定款物的直接责任人员,一般是国家工作人员,也有可能是其他人员。

2.挪用目的不同。挪用公款罪的主要目的是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营利活动,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要目的是解决特定款物的紧急需要或者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

3.挪用时间不同。挪用公款罪的时间一般较长,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时间较短,且可能与特定事件的关联有关。

4.法律后果不同。挪用公款罪的法律后果一般为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法律后果为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下可能被判处更高级别的刑罚。

2.犯罪目的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目的是为了个人使用;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目的是为了作其他公用。,

3.犯罪客体不同。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其次是国家对公共财产的使用、处分权;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及国家对特定款物的管理权。,

4.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挪用公款罪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特定款物罪表现为行为人将自己保管或经手的特定款物,未经批准,擅自调拨,用于其他方面,这种挪用行为无论是用于非法用途还是合法用途,都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必须是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扶贫、优抚、救济的款物,这些特定款物必须专用,既可以是钱,也可以是物。

结语

挪用特定款物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在于犯罪主体、犯罪目的、犯罪客体和客观方面等。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而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两罪的共同特点是都表现为挪用,但两者的区别在于犯罪主体、犯罪目的、犯罪客体和客观方面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分则第九章渎职罪第四百零三条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