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事务执行人又称“合伙负责人”。由全体合伙人选举,负责合伙日常事务执行的合伙人。合伙事务执行人的选举,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合伙事务执行人一经选任,即为合伙的代理人,没有正当的理由辞职或解任。合伙事务执行人在执行业务中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合伙和其他合伙人共同承担。
一、合伙人退伙的情形是什么
关于合伙人退伙的情形是什么这个问题,下面我将作简要分析。合伙企业是由若干个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人成立合伙企业后,满足合伙人退伙的条件,合伙人可以退出合伙企业。合伙人退伙有以下情形:(一)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二、设立有限合伙人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3、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4、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5、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6、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7、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8、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9、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三、行政运作管理方面
过去是主任负责制,主任直接指挥秘书科(办公室)或行政人员,甚至自己直接来实施管理。现在多数律师事务所,是合伙人既负责决策又负责日常管理,将平等的介入管理作为合伙人的一项不争的重要权力。新的理念是权力机构授权给部分合伙人组成管理委员会。有一个管理合伙人(一般是主任)来负责,而主任如果不是管理合伙人,则只是作为一个形象代表(有人戏称为英国女王)。中、大规模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建立行政部(办公室),聘请一名执行(行政)经理(主任)(一般非执业律师和合伙人),上对管理合伙人负责,下负责处理日常行政事务。这样既可以减少合伙人的管理成本,同时避免了合伙人之间因日常管理而产生的矛盾,又减少了管理层次和环节,提高了管理效率。创新的目的是淡化主任和合伙人在具体执行中的作用,强化管理合伙人、行政经理在执行中的地位和作用,以提高执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