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一、本裁定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因不服下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定或者不准予强制执行裁定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在作出复议裁定时使用。对不准予执行裁定不服提起复议的,人民法院认为案件疑难复杂,需要组织听证的,应当在裁定书中列明具体情况。二、“裁定依据的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款、项、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或者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等规定。三、“裁定结果”部分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维持原裁定的,写:“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第二,认为应当受理的(或应当准予强制执行的),写:“一、撤销××××人民法院(××××)×行非执字第××号行政裁定;二、本案由××××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不服不准予强制执行裁定的复议案件中,根据准予或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裁定文书样式,写明准予或部分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结果)。”?第三,认为需要发回进一步审查的,写:“一、撤销××××人民法院(××××)×行非执字第××号行政裁定;?二、发回××××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受诉人民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二)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