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著作权保护期限
我国对著作权保护的期限是将会根据作品的性质和著作权的主体不同而规定不同的保护期限,如果说作者是公民代表,期间应当是作者有生之年以及他死后的50年之内,在这段时间当中予以保护。
著作权财产权的保护期,根据作品性质和著作权主体的不同,其保护期规定如下。
1、作者为公民的期限
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及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作者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期限
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3、特殊作品的期限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及摄影作品,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在著作权的期限内,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期限届满,著作权丧失,作品进入公有领域。这也是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这一法律特征的体现。著作权保护期是著作权制度的重要内容。著作权法律制度一方面要保护著作权人尤其是作者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鼓励作品的创作;另一方面要满足社会公众的精神需求。因此,从法律上直接规定著作权的保护期,平衡两个方面的要求是非常必要的,这也是著作权制度建立的出发点。
(二)著作权保护内容
著作权内容如下:
1、发表权,著作人有权决定是否将自己的作品公之于众。
2、署名权,著作人有权表明自己的作者身份,并且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
3、修改权,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
5、复制权,通过任何形式将自己作品复制一份或多份的权力。
6、发行权。
7、展览权,就是公开陈列自己作品或者作品复印件的权力。
8、出租权,意思就是著作人可以在有偿许可别人用自己的作品。如果不是出租的情乱是要除外的。
9、表演权,意思就是说可以让自己的作品变成带有表演性质的作品,或者通过电视、电影、动画等各种各样的方式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力。
10、放映权,也就是通过各种放映的金属或者美术摄影电影或者任何类似的手法对著作人的作品进行创作、展现或者再现的方式的权力。
11、广播权,这个意思也就是说除了可以放映的媒介广播的媒介也可以,比如以广播或者传播的方式,无线、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社会各界向公众传播的方式,这些涉及到是广播的范畴也是著作人拥有的权力。
12、信息网络传播权。
13、摄制权,是和放映权和广播权的前提,也就是说通过摄制摄像等方式将作品可以固定在载体上的方式也是著作人的权利。
14、改编权,自己的作品也是有权利在进行改编创作的。
15、翻译权。
16、汇编权,允许著作人将作品进行编排。
17、著作人可以将以后的权利,按照个人同意或者选择有报酬的转让给别人,也就是说著作人有将部分权利转让给别人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