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禁牧政策

2024-08-31 02:27:17

法律分析:(一)凡划定为禁牧区的草原和所有林地,全年不得放牧;划定为草畜平衡区的草原,从2021年3月20日开始至6月20日实行季节性休牧。广大农牧民要提前谋划准备,扎实做好休牧期间饲草料调购、储备工作,坚决杜绝夜牧、偷牧行为,休牧期间所有牲畜全部进行圈养,不得在草原上放牧。

(二)在禁牧、休牧的草原上放牧的,由属地镇人民政府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给予警告,并处以每个羊单位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在实行禁牧休牧的基本草原上放牧的,由属地镇人民政府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以每个羊单位30元的罚款。在幼林地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三)在实施草畜平衡的草原上超载放牧的,由属地镇人民政府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每个超载羊单位30元的罚款。在基本草原上超过核定的载畜量放牧的,由属地镇人民政府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每个超载羊单位100元的罚款。

(四)对蓄意煽动群众,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袭警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诉讼,又不履行的,处罚机关将申请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对目无法纪、屡禁不止的农牧民,由苏木镇人民政府报旗农牧局核准后,扣发或停发其部分草原生态补奖资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九条国家建立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以国家为主,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个人依法发展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事业。